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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围棋培训机构服务规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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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7 09:5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级围棋协会,各有关围棋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体育培训的意见》通知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加强围棋行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促进围棋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国家全民健身围棋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体育法》《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等法律法规,以及围棋行业管理模式和政策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围棋培训机构服务规范的意见》。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意见》明确了围棋培训机构在场地、课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围棋培训机构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二条 围棋培训服务:以围棋技能学习服务为核心,在中国境内面向围棋爱好者群体开展的围棋指导、教学、训练等系列培养活动。
第三条 围棋培训机构:提供围棋教育培训服务的组织,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围棋俱乐部、围棋培训中心、棋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四条 学员:接受围棋培训服务的个人。
第五条 教学人员:直接指导学员围棋学习的工作人员,包括围棋教师、教练员等。
第六条 服务人员:培训机构为学员、教学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教学资料:为学员和教学人员提供的围棋学习活动使用的各种教材、教具、音视频等材料。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八条 围棋培训服务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体育精神和围棋传统文化,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 培训机构提供围棋培训服务应遵循《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关于开展全国围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围棋协会段级位制及实施细则》《围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的理念和要求,同时符合不同地域文化和人才特点,尊重不同年龄段学员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到当地围棋协会备案,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提供围棋培训服务匹配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应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并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意见》要求。
第四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于开展围棋培训服务的培训场地和设施应符合中国围棋协会规定的相关规则,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围棋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第十四条 除进入学校、幼儿园开展围棋教学外,培训机构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所占面积)。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消毒杀菌,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五章 教学要求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配足配齐与学员规模适应的围棋教师,按照围棋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教师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20人。进入学校、幼儿园开展围棋教学,每个自然班或兴趣班配备1名围棋教师。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在学校、幼儿园围棋课堂教学中应使用中国围棋协会统一编写的“全国学校围棋”、“全国幼儿园围棋”教学用书。培训机构在校外围棋教学中应参照其中的学校围棋课程标准,结合本地围棋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培训课程。
第十八条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围棋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围棋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资源创造围棋学习氛围,合理设计训练情景,引导学员体验围棋学习乐趣,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求知欲和好奇心;使用与学员思维、智力、语言和知识发展相适应的有声语言、肢体语言、文字、图像、视频及其他表现手段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活动;结合学员已有的围棋技能和经验,激发围棋学习兴趣与拼搏精神,引导学员自主学练,培养学员围棋学习方法、策略与习惯;关注、尊重学员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员围棋训练的不同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安排;将围棋礼仪、文化、历史等知识贯穿在整个围棋教学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注并及时疏导学员的焦虑情绪,帮助学员克服围棋训练的畏难、排斥心理,更好地融入围棋学习活动;根据学员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使教学活动与学员整体水平和需求相适应,所有学员都有进步体验;进行有效的课堂管理,及时解答学员在围棋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指导学员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习评估。培训机构应在服务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学员学习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判断学习目标的实现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学习活动和服务安排。告知评估结果时,注意保护学员隐私。
第六章 教学资料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服务方案、学习目标与特点、学员年龄与认知水平等,配备满足围棋学习活动需求的教学资料,建立教学资料库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料的引进应经过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论证,并通过试用、验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材、参考书、习题集、图册、音像教材等教学资料须使用国内正式出版物,并进行合法性、思想性、内容性、技术性等方面的审查。所使用的教学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正面、积极的价值取向,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七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人员除了须持有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段级位技术等级证书外,应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1.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围棋教师资格证书;2.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3.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鼓励教学人员考取中国围棋协会监制的各级裁判员证。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教学场所或官网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专业能力、文化修养、心理和健康等五个方面良好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是在思想认识、思想感情、意志品质和道
德行为上的稳定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围棋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围棋学员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专业能力素质是为完成围棋教学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表现在:基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棋理的讲解能力,围棋教案材料的组织能力,对棋局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对棋局变化的应变和解决能力,从而具备提高围棋教学水平和实战棋局的分析讲解能力。
文化修养素质是围棋文化的修养和积累,是通过学习和积累形成的围棋文化知识体系和结构,是教授围棋的重要资本。围棋文化素质主要来自系统培训和个人修为。围棋教师主要通过学习和掌握《围棋与国家》等围棋文化著作的基本要义和基本知识,用于解决围棋教学对象所遇到的困惑和渴求,如围棋的起源、发展,围棋的内涵与价值、围棋与人、与国家、与世界的关系等。
心理素质主要指表现在围棋教师个人身上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既包括传授围棋需要的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和观察力等认识因素,也包括培养学生学习和进步的兴趣、情绪、意志、性格等气质因素。
身体素质是指身体方面的基本情况具备完成教棋任务的条件,包括各项健康指标。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围棋专业知识与职业能力。要了解围棋常识、围棋文化以及围棋的发展历史和趋势等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围棋的实战技能(围棋棋力水平)、实战对局分析、赛事策划和管理、裁判工作、人工智能(AI)的基本应用、运用人工智能(AI)辅助实战对局分析等专业技能。具备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解读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多媒体和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运用能力等五项基本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围棋协会将建立健全围棋师资档案,实现对围棋师资档案的集中化、电子化、全程化管理,完善注册制度。省级围棋协会负责本地区围棋师资统一注册和管理,并向中国围棋协会报备。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围棋教学工作。围棋教师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相关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围棋教师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围棋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应掌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持有效健康证明;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尊重学员的人格尊严,关注学员需求,维护学员合法权益,具有责任心;服务语言和行为文明得体,符合学员年龄与认知特点;熟知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安全防护与救助方法,并能有效实施;定期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能力、服务技巧等培训。
第八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规范招生行为,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制订发布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或购买有关产品和服务,坚决禁止为推销培训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保障提供的各项培训服务内容落实。
第三十三条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以材料费、手续费等为由克扣应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来自内外部的评价信息,开展服务评价,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提升学员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禁止向学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为学员提供沟通与反馈服务,按时安排、答复、处理学员诉求,与学员建立平等、尊重、信任、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学员的围棋培训。
第九章 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开展围棋培训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场地设施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 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四十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等药物材料。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具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区、市、兵团)级围棋协会和各行业围棋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围棋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并报中国围棋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意见》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内容和更新以中国围棋协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围棋协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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